对城镇危旧房屋进行普查和监护,发现存在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对房屋拆除施工进行安全排查,杜绝房屋拆除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活动安排
集中治理活动分为企业自查、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检查、省建设厅督导检查三个阶段,上下结合,确保取得实效。
(一)企业自查阶段(10月7日至20日)
各施工企业、市政运营单位、危旧房屋产权单位及拆迁拆除单位要积极行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一次拉网式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活动,要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进行整改,要保证查出的隐患100%整改到位。对隐患排查工作要建立排查档案和台帐,台帐要包括检查工程(厂区)数量、排查出隐患数量、隐患分类情况、是否全部进行整改、整改后的验收复查情况等,阶段结束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隐患排查重点:
建筑与市政施工方面: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施工现场重点对脚手架搭设、基坑支护、模板支撑、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施工围墙、起重机械、塔吊设备和施工电梯等易发生事故、多发部位进行隐患排查及整改,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规范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备案登记、检测和使用;
市政公用设施运营方面:市政设施运营、燃气运营企业要加强对输配管网、生产厂站等设施的安全检查,防止带病运行;风景名胜区、游乐园、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要制定防止和应对人群拥堵等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检查督促落实,各景点要做好景区内危险、重点地段的安全防护措施,公园、游乐园要做好各项游乐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工作,保证运营安全;
危旧房屋改造方面:房屋拆除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否符合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按照冀建质[2005]436号文件要求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房屋拆除安全管理方面进行了有效的衔接,是否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
(二)重点检查阶段(10月21日至30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施工企业及现场加大监督力度,在企业上报隐患排查台帐的基础上开展有重点、有针对性的检查,从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开展排查,对村镇农民自建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和技术指导,要及时建立隐患排查台帐和档案。对隐患排查不深入、隐患整改不认真、隐患上报不主动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采取责令整改、停产整顿,直至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促使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严格执法,强化执法人员的责任,坚持“谁检查,谁负责”,对查出的问题要彻底解决,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