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第二阶段冬季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2.对“严管单位”实施专人管理挂牌督办。按照已经公布的乌鲁木齐市200家重点排污企业名单,两级环保部门均要建立专人负责管理制度,在已经建立的环境许可证制度基础上,严查环境许可证申领情况,严查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达标排放。
  (二)加强排污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1.实施年度环保检测制度。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各网络监测站对全市的排污单位实施监督性环境监测,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应立即组建冬季大气污染监测网络,各网络单位要无条件配合市、区两级环境监察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须依照分工,在已经确定的监管责任范围内组织开展工作。
  2.加大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专项行动开始后,两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对排污企业实施早夜检和巡查,每周检查和巡查频次不得少于5次,对“严管单位”和“重点严管单位”要加大频次。重点督促检查各企业是否依照操作规程实施操作,确保各类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按照技术规范正常运行。
  3.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利用重点企业已安装使用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和视频监视系统,对二氧化硫、烟尘排放单位进行网络实时监控,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要立刻告知并及时整改。对在线监测数据连续两天超标的单位,环保部门要及时安排进行监督性监测,为环境执法提供处理依据。对在线监测数据连续一周达标排放的单位,要进行红榜公示,予以表扬。
  (三)控制燃煤型空气污染。
  1.全面推广使用低硫煤。单位和个人使用燃煤设施时,鼓励使用硫份小于0.5%的低硫煤。对于没有安装任何除尘脱硫设施的燃煤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添加合格固硫助燃剂的洁净煤。
  2.禁止露天焚烧。各级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对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管理,及时制止和处罚,减少环境危害。
  (四)实施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工作。
  1.开展机动车环保年检工作。由市级环保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从2008年12月起,陆续对我市在用机动车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检测,全面建立黄标、绿标环保达标制度。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汽车维修企业加强对不达标车辆的维修、治理。
  2.加强机动车路检工作。环保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共同配合加强对全市机动车尾气排放包括过境车辆的路检工作。重点加强对无环保标志的车辆及夜间重型货车尾气排放的检查。凡违反规定和超标行驶的车辆,要依法予以重罚。
  3.对高排放机动车实施限行和禁行。公安交警部门限制对延缓报废车辆及上路行驶的农用车和农用机械等污染排放的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高排放载客载货汽车限行措施办法,建立高排放限行制度。制定乌鲁木齐市冬季临时禁行方案,在外环道路、河滩快速路等进城主要路口设卡,严禁大型重载货车入城和过境,所有禁行车辆应按交警部门公布路线绕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