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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和学校布局规划调整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求。

  (四)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任务重,且问题解决较好的县(市、区),省级财政将给以适当奖励。

  三、加强管理,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强预算管理。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中小学预算工作意见》(闽财教〔2007〕63号),建立健全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资金的规范和有效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二)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办代收费的项目由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共同管理;各市、县(区)政府和部门不得擅自出台服务性收费、代办代收费的项目。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地借读生管理继续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借读生工作管理的通知》(闽教综〔2004〕37号)和《关于县城城关学校招收本县农民工子女入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教综〔2006〕53号)两份文件规定执行。各地要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的要求,以及省物价局、教育厅、社会和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6〕费154号)规定执行。

  (三)加大监督检查和宣传力度。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

  (一)加大投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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