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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2008〕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国务院决定,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一)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我省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比中央要求提前半年。此项工作已列入省委、省政府2008年为民办实事系列项目之一。请各地继续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4月份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通知》(闽政办〔2008〕65号),同时,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教发〔2008〕64号),做好与民办学校签订委托协议工作,确保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

  (二)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二、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

  (二)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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