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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8〕97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

  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公开考核工作,促进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5〕2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对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实行垂直领导或双重领导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由市政府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送该部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区)政府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目标管理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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