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建宣发〔2008〕450号)
各区(含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建委系统、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推进民工学校常态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2006年制定施行的《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建委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暂行办法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暂行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9月24日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推进民工学校常态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原建设部、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和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建人〔2007〕82号)、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建设工地推广建立民工学校的指导意见》(浙建管〔2006〕23号)、杭州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工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建宣发〔2006〕340号)、《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市与区、县(市)联动实施办法》(杭建宣发〔2007〕336号),特制订此考评办法。
一、总则
(一)建设施工企业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承建的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在县(市)城区范围内承建的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从工程项目开工至竣工,其工地现场应建立民工学校。
(二)遵循“谁组建、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民工学校应由施工企业主办,建设单位协办;政府工程应原则上由建设单位主办,施工企业协办;亦可采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联办。
主办单位为民工学校责任单位,对民工学校建设管理负全责。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应切实履行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民工教育管理协调的责任,组织和落实分包企业的民工在民工学校参加学习培训。工程项目部为民工学校实施单位,负责民工学校的教学组织实施和有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