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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失效]

  (二)加强领导,切实落实专项行动责任制

  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化工企业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制,特别要全面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全区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本通知精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落实整改资金,明确相关责任,制定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落实各地、各部门的督查责任和企业的整改责任,要求地方政府分管领导、主管部门领导为督查第一责任人,企业法人代表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三)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

  化工生产专业性强,工艺复杂,且大多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等特点,危险源点多,易产生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难度大。我区化工生产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大多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不深入、不全面、不规范等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提高企业安全保障程度,各地各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分别在石油化工、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农药化肥、油漆涂料、专用化学品等行业,以液氨、液氯、剧毒和有毒气体、电石等子行业以及涉及硝化、氯化、氧化、裂解等较高危险反应工艺、安全距离存在严重问题企业为重点,重点审查厂址布局是否符合规范、工艺设计是否安全可靠,定期检查企业安全设施运行及其完好情况、作业场所安全状况、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符合情况、企业各类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

  督促企业针对专家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能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保障安全的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抓紧整改。对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规定上报当地安监部门。

  (四)突出重点,促进化工生产企业改造提升

  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一是对采用硝化、氯化、氧化、裂解等高危工艺的企业,督促企业加强对工艺安全、设备设施、自动控制、应急处置、人员资质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实施严格的安全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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