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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失效]


  (二)各级人民政府督查责任: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其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的分管危险化学品领域工作的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履行领导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排查治理本地区的重大事故隐患,并督促实施整改。

  (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隶属的企业、管理和指导的行业(领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 发改和工业经济部门履行控制存在重大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项目的发展,大力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成果,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的职责。

  2. 规划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规划职责,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向化工专门园区集中。

  3. 行业管理有关部门履行组织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责任单位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职责。

  4. 安监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监管职责,负责生产、经营许可条件把关,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责任单位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质监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领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职责,督促企业保障设施安全,淘汰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设备设施。

  6. 公安机关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存放和保管的剧毒化学监管职责。

  7. 交通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职责。

  8. 环保部门履行废弃剧毒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职责。

  六、专项行动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有力抓手,也是为今年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坚持安全发展,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集中精力做好大排查大整治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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