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使用氯、氰化钠、砒霜、氨、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定期演练情况;应急器材的准备情况。
(三)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单位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了储罐罐体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易燃易爆储罐区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
1.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
2. 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载现象。
3. 承运的剧毒化学品是否通过随车携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包装物加贴安全标签等方法载明化学品的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四、专项行动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9月份)
1. 督促企业制定并完善专项行动企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建立专项行动工作责任制,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全面完成隐患排查整改建档工作。企业自查自纠、存在隐患、落实整改等情况报当地安监部门。
2. 各级各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企业整治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督查责任,责任人要落实到辖区内每个企业。组织专家组对危险化学品领域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液氯、氰化钠、砒霜等危险化学品的造纸、冶炼、选矿企业,打火机企业,油库等。9月中旬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专家组检查方案报自治区安委办。
3. 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工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制定落实防汛、防雷、防中毒、防跑料串料的安全措施,加强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加强对生产装置、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对遇水受潮或遇高温容易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重点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