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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8月26日6时45分,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机分厂发生连续爆炸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分厂合成、聚合、蒸馏等工段和罐场严重炸毁。事故造成20人死亡, 60人受伤,方圆3公里范围内的11500名群众转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以及自治区领导的指示精神,深刻吸取“8·26”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迅速扭转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立即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目标

  通过整治,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重大隐患,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推动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杜绝再发生重特大事故,彻底扭转当前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被动局面。

  (一)9月底前淘汰所有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落后生产设备工艺。

  (二)9月底前完成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整改工作,所有隐患登记建档,上报当地安监部门。

  (三)11月底危险工艺加装报警联锁装置、紧急泄压装置、紧急停车系统、自动控制系统。

  (四)11月底完成大型易燃易爆罐区、作业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及易燃液体储罐高位报警装置的安装。

  (五)11月底前,根据在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阶段,完成“三同时”审查工作。

  (六)落实防护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作。

  二、专项行动整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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