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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十八、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参会人员应提前安排好工作,准时出席会议并严格遵守会场纪律,确保会议效果。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一、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
  五十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承办单位每年提前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报,经会审后提出全年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印发实施。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者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一般事项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事项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送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在呈签和印发前,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进行文字把关。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专项工作部署、一般性工作安排、工作检查、会议活动方案等事项,原则上以传真电报形式发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可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或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的字样;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区政府发文,也不得要求县区政府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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