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常务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自治区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四)讨论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七)讨论决定自治区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自治区级财政审计报告;
(八)讨论需报国务院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自治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