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强制检定和比对监测制度
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强制检定和比对监测是保证监测数据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的基本要求,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市)环保部门必须依据有关规定,督促排污单位全面开展自动监测仪器的强制检定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比对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其中省辖市级环境监测站主要承担本地区国控(省控)重点水污染源化学需氧量比对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省辖市级站承担的国控(省控)重点水污染源化学需氧量比对监测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测,每年组织2次。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及时向同级环境监察机构通报比对监测结果。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要及时向省环境监察局报告国控(省控)重点水污染源的比对监测结果。
四、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经费补助制度
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比对监测、第三方运行管理以及监控中心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国控(省控)污染源所需经费由省环保厅实行定额补助。
五、加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力度
市、县(市)环境监察机构要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情况作为现场执法的重要内容,对自动监控设施多次发生故障或超标排放的排污单位实施专项执法检查。各市、县(市)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重点水污染源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执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入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作为考评环境监管质量和企业守法与环保信用评估的主要依据。对不按照规定安装、联网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罚。对在运行管理中弄虚作假、管理不善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建议环境保护部取消该单位的运营资质,并取消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化运行的资格。通过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逐步淘汰不能稳定运行的自动监控设备。排污单位、社会化运行单位及自动监控仪器生产销售单位的违法行为与处罚情况在江苏环保网站公布。
六、认真落实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
市、县(市)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落实专门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安排专职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市)环保部门至少要指定一人担任专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地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及社会化运行单位人员的上网授权、基础信息维护等工作。对不认真组织开展重点水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自动监控现场设施建设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信息维护的,省环保厅将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