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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加强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加强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苏环监察〔2008〕92号)


各市、县(市)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十一五”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强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设施建设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重点水污染源的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和监控设备间建设。废水排放口要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实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自动监控设备原则上由排污单位选用经环保部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其数据传输要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要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要符合相关设备安装技术规范。监控设备间应当统一样式,符合省环保厅制定的推荐标准。市、县(市)环保部门要对前期已建成的自动监控设备进行重新核查,对于不符合安装规范、不能通过强制检定与比对监测、不能稳定运行的设备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理。《江苏省重点污染源名单》(苏环计〔2008〕26号)所列的国控(省控)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设施建设工作必须于11月底前完成,并与省、市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运行,由省辖市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二、实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环保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8〕6号),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全面实施社会化运行,以市或县(市)为单位统一组织。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具有环境保护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自动连续监测水类或气类资质)。对不具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县以上环保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限期不得超过3个月。排污单位的监控设备间由当地环保部门与社会化运行单位管理,禁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单位要将日常巡查、维护、仪器校准等信息记入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作为考评社会化运行单位绩效的主要依据。省环保厅每年在江苏环保网站公布各地社会化运行质量信息,实行社会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要有选择、有重点地培育一批有资质、有信誉的社会化运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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