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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国家专项规划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县级财政每年安排必要的资金专项用于除险加固前期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项目资金,节约工程成本,杜绝浪费。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要按照《会计法》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和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会计人员,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申请、报帐和财务核算工作。

  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金全额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一)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使用范围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项目和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置换、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中央补助投资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不得用于非主体工程建设。

  (二)专帐核算。项目法人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法律规章设立项目资金核算专帐,集中核算项目资金来源、使用和结余,并定期向有关部门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资金拨付。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项目法人依据编制的实施方案、工程预算、施工合同等资料,按程序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需要,预付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工程建设期间,财政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法人提交的经项目法人、工程监理负责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的项目资金申请资料,及时将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四)实行工程质量保修金制度。

  第四十条 中(小)型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按照(参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2001)的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水监[2002]370号)相关规定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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