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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国家专项规划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现场监理工作制度,明确监理人员工作职责,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禁缺位监理。

  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和监理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深入施工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每道工序进行质量跟踪检查,并复核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测数据,独立履行监理职责。

  第三十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除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中型水库项目质量监督外,市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依据《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重点小(1)型水库项目实行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成立项目质量监督组,实行监督员分片负责制,逐个项目落实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市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建立现场巡查通报制度,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每个工地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三条 工程验收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主体工程验收,须在法人验收的基础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中型水库项目报省水利厅组织验收,重点小(1)型项目由市水务局组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由项目批准单位组织。

  第三十五条 中型水库项目原则上投资计划下达后2年内完工,重点小(1)型水库项目原则上投资计划下达后1年内完工。项目完工后1年内进行主体工程验收或竣工验收。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地方配套资金。

  (一)2008年至2010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用于项目除险加固。

  (二)市、县两级财政须按各建设项目缴纳的税金地方所得部分实行先征后返还全额安排用于项目配套,并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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