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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国家专项规划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落实现场人员岗位责任制,法人代表和技术人员应常驻工地,法人代表不能常驻工地的,须委派代理人负责工地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施工图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签后方可交付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会商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参建各方会商例会,及时解决有关技术和管理问题。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会同施工和监理单位制定并落实在建工程跨汛期度汛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督促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配备专职安全员。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承诺的施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派驻到位,未经项目法人同意,不得更换或离岗;投标文件承诺的机械设备应全部到位,否则,项目法人应责令整改并停付工程款,直至终止施工合同。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必须做到施工进度与隐蔽工程、质量评定等资料整编同步。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和检验制度,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进行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严格工序管理,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报项目法人组织联合检验。

  第二十六条 项目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承担中型和重点小(1)型水库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以上资质。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组建现场项目监理部,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每个项目监理部除配备1名总监理工程师外,还须配备其他监理人员,其中:中型水库项目不少于2人、重点小(1)型水库项目不少于1人。监理员不得同时兼职两个以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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