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审批
(一)项目施工图设计报告应按照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和意见进行编制,可优化设计方案,但不得增减项目。
(二)中型及重点小(1)型水库项目施工图设计由市水务局审查。
(三)设计单位须委派设计代表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对工程项目或重要工艺、技术方案需作重大改变的,应编制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由项目法人会同监理单位审核后,按原设计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实施计划编报与审批
(一)项目法人组织编报实施计划,并按照“轻重缓急、除险为要”的原则安排建设项目资金计划。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实施计划可分期编报。
(二)中型及重点小(1)型水库项目实施计划由市水务局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依法对项目实行公开招标,不得肢解项目规避招标。
(一)投标单位资质要求:承担中型水库项目的施工企业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承担重点小(1)型水库项目的施工企业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二)项目招标应合理划分标段,其中中型水库项目1~2个,重点小(1)型水库项目1个。
(三)中型水库项目招标应报省级水工程招标办公室备案同意;重点小(1)型水库项目招标由市级水工程招标办公室备案同意。项目招标原则上委托具备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
(四)中型水库招投标按省水利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执行,重点小(1)型水库按《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的通知》(吉府办发[2007]25号)规定执行。拦标价按《江西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赣水建管字[2006]242号)计算确定,其中原材料价格根据建设部门公布的指导价确定。
(五)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核准、备案和告知三项制度。招标核准、备案分别由市发改委、市水务局负责,招标告知由县监察局负责。
第五章 建设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组织工程实施,落实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单位保障、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必须签订标准文本的合同,并严格兑现,确保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