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国家专项规划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府办发〔2008〕22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国家专项规划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三日
吉安市国家专项规划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025号)和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列入国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改农经字[2008]990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实行行政领导和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终身负责制。
第四条 项目建设应遵循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利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各级水利部门必须按《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规定的职责要求,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加快前期工作进度,确保前期工作质量,按时完成前期工作任务。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和审批务必实事求是,从紧控制投资,严防小病大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设计,选择经济合理的加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