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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补贴险种限国家规定的科技保险险种。
  第四条 补贴资金来源为市财政专项拨款,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共同管理。科技保险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第二章 补贴方式和条件

  第五条 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方式为按年度定额补贴。即按投保险种对参加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科技保险保费总额按30%-70%比例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企业申请科技保险补贴资金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或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在渝高新技术企业;
  二、投保险种未列入其他财政保险资金补贴计划;
  三、单位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四、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
  第七条 有关险种标的边界条件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从其规定,没有规定以市财政局、市科委公布为准。
  第八条 企业一次性投保期限最长为2年,可每年投保,也可2年一次性投保。2年期限结束后可重新申请确定。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九条 科技保险补贴原则上实行预审制,即先申报审核投保方案,审核通过后正式投保,凭投保发票发放补贴。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的企业与具有科技保险经营权的保险公司制定投保方案。
  (二)申请单位在市科委网站(http://www.cstc.gov.cn/)或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网站(http://www.cqpc.org)下载科技保险资金补贴申请表。
  (三)企业将确定的投保方案和科技保险资金补贴申请表等有关资料报送市科委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十一条 申请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与规定的保险机构拟订的投保方案;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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