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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书《江西省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包括填写岸线的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等内容;
  (二)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由法定机构审定的有关港口岸线地段的1:500至1:2000的地形图;
  (四)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改委、规划、水利、环保及航道、海事部门对项目建设的意见;
  (五)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设区市港口管理部门,设区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提供资料中的(一)、(二)、(三)项资料,由吉安市港航管理处审批。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不超过1年。岸线使用人在获准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范围内,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在使用期限届满时,使用人应负责拆除自行构筑的所有临时设施,并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安全的物体。如遇国家港口建设需要时应在限期内无偿迁出。

  第九条 港口岸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十年,港口岸线使用人在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60日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临时港口岸线使用人在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未经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其《港口岸线使用证》作废。在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后连续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其《港口岸线使用证》自动作废。

  第十条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江西省港口费收规则》缴纳港口岸线使用费。用于公安、消防、武警、国防等用途的岸线依法免交港口岸线使用费,但对外经营时应缴纳相关规费。

  第十一条 港口岸线使用权确定后,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靠泊、装卸和堆放货物。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及期限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转让使用权;需要变更使用权人,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对改变用途和范围的,需要重新办理港口岸线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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