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府发〔2008〕16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吉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我市港口岸线资源,加强港口岸线管理,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在港区内自然或者经人工改造的用于建设港航设施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设施所占用的特定水域和陆域。港口岸线包括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两种。
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非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下泊位的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 吉安市港航管理处是全市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港口岸线和相关水域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县港航管理所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市、县港口管理部门要与当地发改委、规划和国土、水利、环保、航道、海事等部门密切配合,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保护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使用港口岸线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港口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并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涉及相关建设工程的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五条 在港口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深水岸线由交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港口非深水岸线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