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机制,强化征管,确保港航规费及时足额征收到位
(一)强化源头管理。港航、海事、船检、水务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在船舶检丈、新船上户、旧船转出、船舶过户年检和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上要严格把关和协调配合。船检部门要严把船舶检丈关、严禁大船小吨;海事、港航部门在办理船舶转出、过户手续、营运证和年检手续时,要查验船舶是否缴清港航规费,并及时通知港航规费征收部门。水务部门要将交通港航规费足额纳入河道疏浚采砂权出让实施方案。
(二)加大水路运输管理费征管。各级港航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省航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交航局港管字[2008]38号)的规定,强化对水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不得自行变更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减免水路运输管理费,不得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等方式争取船舶运力或争抢费源。
(三)加大短途砂石港航规费征收。针对我市区内短途砂石港航规费流失严重的现状,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时,必须按照原国家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和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明确的交通港航费目费率足额纳入“河道疏浚采砂权出让实施方案”应缴规费中,中标人应按河道疏浚采砂权出让合同缴清交通港航规费。同时,各县(市、区)公安、海事、水务、交通(港航)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定期不定期联合开展对区内短途砂石港航规费专项综合执法行动,对恶意拖欠、拒缴、抗缴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建立激励机制。为激励县(市、区)政府对港航规费征收工作的积极性,每年按港区短途砂石规费新增额的10%奖励给县(市、区)政府。
三、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港航工作健康发展
(一)提供优质服务。各级港航部门要全面推行和完善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备制等效能制度,不断优化服务措施。
(二)推行政务公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公开征费依据、收费标准和业务办理程序,公开咨询和设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自觉接受社会和广大水运业户的监督,提高港航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水运业户的理解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