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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批转全盟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2、主要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放量的核定。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通知》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原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见环发[2007]18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三)质量监管工作的内容及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对比监测,负责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
  旗级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盟环保局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盟环保局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负责,验收由盟环保局负责,数据监测和日常运行由企业负责,企业也可将日常运行委托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盟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局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家环保部。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各旗、开发区环保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狠抓落实。

阿拉善盟节能降耗统计监测体系实施细则
(阿拉善盟统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8]1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依法做好全盟节能降耗统计监测等项工作,结合我盟能源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完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
  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
  (一)能源生产统计
  执行好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除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外,基本能够满足能源核算的需要,重点要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各旗、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统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统计局制定的关于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按照制度要求做好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工作。
  (二)能源流通统计
  能源流通统计要以能源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1、煤炭
  (1)做好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工作。为满足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核算的需要,制定能源发展战略,调控煤炭供需平衡,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的通知》(国统字〔2007〕169号),并制定了相应的统计调查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此通知要求执行。
  (2)盟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在按制度要求向自治区上报基层报表、综合报表(P702表、P703表、P704表)的同时,要将上述报表的全盟、各旗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情况报送盟统计局。
  (3)各地煤炭生产、流通企业要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生产、销售统计台帐,按制度要求填写和报送相关统计报表,保证报送数据的准确、及时。
  (4)调查内容:分地区煤炭销售量;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调查方式:盟经委组织全面调查。
  2、原油
  原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现有的部门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原油产量从工业企业月度生产统计报表取得,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调查方法、调查内容和调查范围要严格按照《通知》中"三个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统计局2007年统计年报、200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执行。
  3、成品油
  (1)成品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国家统计局已经制定了成品油调查方案,建立起了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企业和零售企业的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并对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方式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各地统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计局部署的国家成品油调查方案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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