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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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40分)
| 1
| 二氧化硫排放量
| 15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15分,完成目标的60%以上得9分,完成6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20%加2分,最多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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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 15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15分,完成目标的60%以上得9分,完成6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20%加2分,最多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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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 10
| 1、行政区域内河流、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城市人口聚居区二氧化硫和地表水COD,主要河流进出口断面,主要湖泊、水库COD)),6分; 2、主要污染源二氧化硫和COD达标排放情况,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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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措施 落实情况 (60分)
| 4
| 减排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10
| 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6分; 2、建立减排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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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减排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4
| 1、减排目标逐级分解,2分; 2、开展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减排指标,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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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 10
| 1、违法违规排污企业关停和治理情况,4分; 2、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2分; 3、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情况,2分; 4、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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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减排投入和重点项目实施情况
| 11
| 1、建立减排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4分; 2、减排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3、组织重点工程减排项目实施情况,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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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减排技术推广情况
| 6
| 1、实施减排技术示范项目,3分; 2、组织推广减排产品、技术和减排服务机制,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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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建项目总量指标完成情况
| 3
| 完成的得3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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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7
| 1、出台和完善环境保护法配套政策法规等,3分; 2、开展减排执法监督检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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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减排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9
| 1、按照要求建立总量减排工作档案,2分; 2、加强减排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4分; 3、完善减排统计制度并充实减排统计力量,1分; 4、开展减排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5、实施减排奖罚制度,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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