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新政煤矿扩建开采设计的批复
(渝经煤管〔2008〕246号)
奉节县煤炭工业局:
你局《关于送审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新政煤矿(扩建)开采设计的请示》(奉节煤文〔2008〕43号)收悉,依据《
煤炭法》及相关法规,结合《重庆市奉节县新政煤矿(扩建)开采设计》及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新政煤矿扩建开采方案设计基本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煤矿基本建设的规定,矿井通风、运输、防尘、供电及通讯等系统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合理。矿井采用平硐开拓,区内后退式布置走向长壁采煤方法可行,放炮落煤、单体液压支柱支护工作面顶板方式可行,采区、阶段、工作面尺寸合理。原则同意扩建开采设计。
二、该矿井有地质储量298.9kt,可采储量192.8kt同意设计生产能力40kt/a,矿井服务年限3.4年。
三、矿井主体工程应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进一步做好后续工作,并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五、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加强监督和管理,督促煤炭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建设,凡是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矿井,要停止建设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上报相关的设计修改方案,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2.参与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煤矿建设的资质,并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理。
3.按规定留足矿界边界煤柱、防水隔离煤柱,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开采,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配备探放水设备,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安全措施,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
4.要采用先进的采矿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和提高作业环境的安全程度。
六、工程竣工后,应申请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验收,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