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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和绩效考核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和绩效考核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平政发〔2008〕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乡镇卫生院上划县(区)管理,特别是人员工资实行由财政全额供给后,有效调动了基层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了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农村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个别县(区)对乡镇卫生人员绩效考核制度落实不到位,出现了新的“大锅饭”现象;少数县(区)把医务收入与职工工资直接挂钩,导致基层卫生院为确保职工工资,只注重经济指标的完成,忽视了服务质量;有的县(区)把卫生院医疗收入上缴任务与下拨资金相抵减,违犯了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部分县(区)医疗收入返还比例过低,无法保证乡镇卫生院业务工作的开展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省卫生厅下发的《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健全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和绩效考核管理工作意见》。该《意见》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二00八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健全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和绩效考核管理工作意见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008年9月)

  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社〔2006〕56号)、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甘卫农卫发〔2007〕197号)规定,为进一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四个全覆盖”长效机制的要求,更好地体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定位准确、功能完善、能力提高、服务规范、管理科学”的乡镇卫生院改革发展目标,现就健全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和绩效考核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与原则

  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要坚持完善基础设施与强化服务功能相匹配、改进服务质量与提高运行效益相协调、加快人才培养与增进服务能力相统一、健全制度规范与实行科学管理相衔接,坚持公平公正、综合评价考核和注重社会效益的原则,以维护农民健康权益为中心,逐步建立良好的政府投入补偿机制、能上能下岗位竞争的用人机制、奖优罚劣优质多酬的分配制度和社会监督民主评议机制,努力实现乡镇卫生院的工作重点由医疗服务向重视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的转变,由单一部门评价向多部门及社会公众共同评价的转变,由追求经济效益向注重社会效益的转变,由按人员补助向按服务结果付费的转变,全面落实农村公共卫生的各项任务,为农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优质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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