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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规范道路执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规范道路执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绥政办发〔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规范道路执法行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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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绥化市规范道路执法行为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创造更加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规范道路执法行为,按照市政府二届二次全会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道路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市规范道路执法行为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治理影响经济发展和群众反响强烈的道路执法问题为重点,以确保公路和城市道路畅通为主要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国务院、省、市对道路检查工作的部署,坚持纠建并举、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加强道路检查管理工作,规范道路执法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畅通的道路运输环境和规范公正的执法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清理道路执法主体资格和各类检查站(卡)。按照《规定》要求,除公安、交通、林业部门以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上路设卡截车、检查、收费和罚款。畜牧兽医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在道路上擅自设立或擅自变更设站位置的各类检查站(卡)进行清理整顿,不符合要求的或已超过批准期限的检查站(卡)要一律予以撤销。对经过批准的各类检查站(卡)依法予以规范,重新审验批准证书、标牌,加强站内基础设施建设,并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二)清理整顿道路上违规罚款、收费行为。坚决纠正和制止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及搭车收费问题,对现有的收费和罚款项目要重新进行梳理、编制目录并公告。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停止执行,标准过高的要降到合理标准。道路执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下达罚款指标。
  (三)加强对流动检查的规范管理。按照《规定》要求,公安、交通等部门采取流动方式检查,应当一次性将本部门在道路上实施流动检查的区域、检查的内容、检查人员、主管部门等情况报市政府道路检查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审查。流动检查人员必须在报备区域实施检查,不得在桥梁上、隧道内、交叉路口以及坡道、弯道拦截车辆进行检查(公安机关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除外)。进行流动检查时一条过境路上同一执法部门不得重复检查。
  (四)规范道路执法行为。道路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需按规定着装、佩戴有效证件,不得超越职权范围,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定职责无关的活动,更不得以权谋私。执法检查时应按需要配备停车示意牌、反光背心、反光锥筒、减速提示标牌等装备。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程序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具罚款票据,严禁只开罚款票据不给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一般程序案件不得变相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执法检查时,不得对正在行驶的机动车辆实施追缉、不得扒登车辆责令驾驶员停车检查。要按照《关于印发严格规范全省道路交通标识和电子执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公通〔2008〕71号)要求,着力解决道路交通标识和电子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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