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中心区实行生鸡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管理的通告
(唐政通字[2008]11号)
为加强生鸡屠宰市场管理,确保广大群众吃上放心鸡肉,根据《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和《
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自2008年10月26日起,在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实行生鸡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管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经审查批准唐山市大唐康健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为市中心区生鸡定点屠宰厂(地址:西外环高速口西侧)。
二、实行生鸡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管理后,市中心区范围内除生鸡定点屠宰厂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鸡屠宰业务。
三、生鸡定点屠宰厂凭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接收生鸡,凡不能提供有效合格证明的一律不得进厂屠宰。
四、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动物检疫人员驻厂开展屠宰同步检疫,确保检疫率达百分之百。同时,对经检疫合格的生鸡产品加施检疫合格标志,开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对经检疫不合格的生鸡产品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
五、生鸡定点屠宰厂要确保生鸡屠宰质量,加强生鸡产品品质检验,凡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鸡产品加施市商务行政部门确认的定点屠宰标志环儿,同时,开具《畜禽产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生鸡产品要在卫检人员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六、生鸡产品经营者不得经营无检疫合格标志、无定点屠宰标志环儿和不具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畜禽产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生鸡产品。
七、在实施生鸡定点屠宰的区域内,非定点屠宰的生鸡产品不得销售。市场、超市、商场、肉类经营店、宾馆、饭店、食堂和熟鸡制品加工厂(店、摊)等单位和个人必须经销或使用定点屠宰的生鸡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