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扩大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8〕139号 2008年08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我省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现就开展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调查摸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目标和任务
2008年底全省所有城市(含县城)对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009-2010年底全省所有设区市中心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符合条件的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县(市)要将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011-2012年底全省所有市县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确定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状况调查以及廉租住房资金预算等情况确定。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分步实施,逐年提高,原则上不高于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
廉租住房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三、切实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摸底工作,成立由分管副市县长为组长,区(镇)政府、民政、财政、发改、监察、公安、统计、房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设在房管局,负责落实领导小组有关部署和要求,制定调查方案,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调查摸底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调查摸底的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调查摸底按家庭户籍所在地进行申请、审核、审批,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程序执行,坚持街办(居委会)、区政府、城市政府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原则。负责审查的单位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群众座谈、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参与调查、审核的工作人员以及居委会、街办主要负责人要在调查材料上具名签署意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