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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费缴交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费缴交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8〕137号 2008年08月0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降低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成本,切实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如期完成全省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营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费缴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占用耕地,一律由建设单位委托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负责补充,费用为6000元/亩。
  (二)征地管理费。建设单位按所征地费用总额的2%缴交。
  (三)土地登记费。按赣国土(籍)字〔1990〕93号文规定标准减半缴交。
  (四)防洪保安资金。按赣府发〔1995〕63号文规定标准减半缴交。由建设单位按所征耕地面积城镇规划区内每亩500元、城镇规划区外每亩250元标准,统一缴交给省财政厅(由省国土资源厅代收)。
  (五)水土保持生物设施补偿费。按赣水水保字〔1995〕8号文规定标准减半缴交。由建设单位按所占用植被面积每平方米0.5元标准,统一缴交给省财政厅(由省水利厅代收)。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文标准缴交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办理或向国家林业局转报相关手续,省财政厅在收到建设单位缴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10个工作日内,将其中的每平方米1.8元划归省林业厅统筹安排,其余部分拨付给建设单位,用于该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工作。临时用地若占用林地,由有权限的市、县林业局审批。
  (七)免交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
  (八)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单位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免交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单位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按赣财综〔2006〕70号文规定住房建筑按建安工作量的0.7‰和非住房建筑按建安工作量的1‰标准缴交。
  (九)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单位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免交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单位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按赣计收费字〔2003〕819号文规定建安工作量的0.9‰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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