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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定活动的安排意见

  (五)企业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身没有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能依法解决合同纠纷,自觉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能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企业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六)企业通过加强合同管理,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取得较好效果,无经营亏损、无偷税、漏税、欠税、抗税行为,无拖欠社保金行为,无拖欠职工(包括民工)工资行为。
  五、工作程序
  (一)自查。由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四条标准逐项进行自查,并如实填写《守合同重信用申报审批表》;
  (二)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县(区)级工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守合同重信用申报审批表》和企业合同管理经验材料。
  (三)审核、公示。各县(区)局受理企业申请后,会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认真进行审核,对拟授予“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应征求经贸、银行、税务、社保和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意见。对没有异议,达到标准的,由县(区)局认定的为其颁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推荐市级审批的,由市局认定后为其颁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
  (四)颁证、公示期限。各县(区)工商局于2月底前完成审核、颁证工作,同时向市工商局报送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含县(区)认定及推荐“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情况一览表]。;市局将于5月底前完成公示前的各项工作,对“守重”企业予以公示。
  六、已获得“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称号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铜牌,并予以公示。
  (一)企业采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
  (二)对方违约给自身造成重大损失而不及时依法追究的;
  (三)经抽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标准的;
  (四)已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拒不执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的;
  (六)出借出租“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给他人从事商业活动的;
  (七)不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国有、集体严重受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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