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定活动的安排意见
(宁工商〔2008〕6号)
各县局、分局:
为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大力营造企业“诚信守约、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全面提升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能力,根据省局工作安排和要求,结合历年来全市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工作的实际,现将2007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工作安排如下:
一、 参选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经营者均可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
二、资格认定
本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资格认定分为县(区)、市二级:县级由各县(区)工商局会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及相关部门审核后颁发证书;市级由市工商局会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公示,颁发证书。
企业首次申请应从县(区)级开始,获得县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连续二年以上者可申请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资格认定。
三、遵循原则
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坚持标准,注重质量,严格把关;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比例、不定指标、不搞平衡照顾,不搞荣誉称号终身制。
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具备下列标准
(一)企业领导法律意识强,重视商业信誉和合同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水平,了解本单位合同订立、履行情况。企业领导、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能够依法解决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二)企业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机制,有专(兼)职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有企业领导负责日常合同管理工作,有比较系统、完善、适合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并有抓好检查落实的措施。合同台帐、档案保存完整、齐全、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三)企业的各类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合同的订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具体、条款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手续完备。
(四)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及依法变更、解除外,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合同履约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