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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补贴项目、担保机构“金洽会”展位费补贴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一)产业升级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依法设立2年以上。
  2、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高于3000万元。
  3、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须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备案的申报项目,企业应在提交材料之前完成立项或备案工作。
  4、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且2009年底前建成。
  (二)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依法设立2年以上。
  2、具有明确的项目建设目标和完整的组织、实施方案,通过项目的运行可取得一定的管理效益和经济效益,且项目建设任务已完成50%以上(按投资额计算)。
  3、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且2009年底前建成。
  (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已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2008年在上海证监局正常辅导备案。
  (四)中小企业债券融资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中小企业债券融资资助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008年内成功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
  2、已列入所在区县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备选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准备阶段,并已支付有关发行费用。
  (五)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运行二年以上。
  2、管理团队有较丰富的专业领域或经验,7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平台项目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开展的专业服务业务符合产业发展需求。
  4、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公共服务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0%左右,基地内小企业保有量不低于50家,产业集聚度70%以上。
  (六)服务机构服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服务机构依法设立2年以上。
  2、服务机构应熟悉国家和地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在申请资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3、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相应业务的资格,申请补助的服务机构须经过上海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企业办”)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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