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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应真实记录、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权力机构审议。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核准机关应在当地确定一家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银行,并委托该行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现金流和贷款资金流向,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政府金融办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和当地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慎经营规则,并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四十四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评级办法,并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差别监管。

  第四十五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应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可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价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各级政府及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由各级政府金融办或其他政府指定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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