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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政办函〔2008〕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宁政发〔2001〕53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加强政府效能建设,提高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按照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就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文报送签发
  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应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二、公文报送程序
  严格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审批事项或情况报告,不得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不得以办公室(厅)的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各部门所属单位、企业(除自治区直属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等,一般不得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统一由归口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
  政府各部门不得向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文,确需行文,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厅)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部门对外行文由本级机关的文秘部门严格审核把关,做到准确无误,内容充实,表述准确,简明扼要,逻辑严密,体例格式规范,政策措施针对性强,达到思想性、政策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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