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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10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监局上报的《陕西省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请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12月10日前将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抓紧治理尾矿库安全隐患的函》(安委办函〔2008〕28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整改治理,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集中整治危、险、病尾矿库,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杜绝尾矿库溃坝事故,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二、整治重点

  各设区市政府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在用、停用、已闭库、废弃以及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整治。整治重点:

  (一)尾矿库工程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二)尾矿库溃坝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内存在居民区、集市区、学校、建筑物等情况;

  (三)尾矿库存在超设计库容、超能力排放尾矿情况;

  (四)尾矿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情况;

  (五)尾矿库排渗、防洪等安全设施不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及排洪斜槽、排洪涵洞使用浆砌石结构和盖板强度不符合要求情况;

  (六)废弃或停用尾矿库管理情况。

  三、职责分工

  此次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由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整改治理工作,并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的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组织机构,制订工作方案,督促实施整改。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陕西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陕安监管发〔2007〕59号)确定的工作职责,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危、险、病尾矿库的整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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