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和省管县专职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省财政监督检查局报送民生资金监督检查情况季报表和年报表,反映本级项目资金安排、实施进度和使用情况。
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对全省民生资金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反映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动态。
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统一安排部署全省财政监督检查力量,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人员进行交叉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之间要注重检查结果的综合利用,实现监督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部门对同级民生工程项目和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项目测评结果与省对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三奖三管六保障”激励政策相挂钩实施奖罚。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拨付资金不及时的部门或单位,要及时下发整改意见书。对不按要求配套资金的部门或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未按有关规定对民生工程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违法行为的,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依据《
预算法》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会计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
会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