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办理交办事项要坚持质量标准,根据交办通知要求和审查结果,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针对处理或复查意见逐条进行审核,提出维持、变更、撤销的复查或复核意见。撤销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的同时,可以责令原处理或复查机关重新作出处理或复查意见。
(十九)承办单位应当在案件交办之日起15日内审理完毕,按下列规定提出信访复查或复核意见,并附相关依据。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提前向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说明理由。
1.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可以依职权直接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也可以责令处理或复查机关重新处理或复查。
(二十)写出审核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主要诉求及理由;原处理或复查意见;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认定事实理由和依据。审核报告由经办人签字、部门领导审核签批,以部门文件形式向交办机关报送。
(二十一)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可以在承办单位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后2日内,召开会议听取承办单位提出的信访复查或复核意见。承办单位负责按照会议确定的意见修改材料,并在会议结束后2日内,将修改后材料打印35份,交由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做好市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会议材料准备工作。
(二十二)承办单位按照复查复核委员会会议确定的意见补充、整理材料,并在会议结束后2日内将整理后的材料送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由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在履行报审程序后,将复查复核意见答复信访人,同时抄送原办理机关和市直承办单位。
(二十三)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对办理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实行通报制度,此项工作列入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二十四)党委工作部门、社会团体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办理交办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五、责任追究
(二十五)市直工作部门拒不办理交办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案件的,或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信访责任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