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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工作部门办理交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3.调阅档案等案卷,查清事实;
  4.召开听证会,分清责任。
  (十一)原处理或复查机关做好下列工作:
  1.提供调查处理事实材料及佐证材料;
  2.按要求配合承办机关进行事实调查;
  3.如实向承办机关陈述事实、理由和提供相关政策依据。
  三、办理程序和审查
  (十二)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审查是否符合复查或复核条件。对符合复查或复核条件的,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要按照相关要求在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受理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告知书。对申请事由部分不清的,应要求申请人于3日内补正,申请补正之日为申请之日。对同意受理的填写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立案审批表,按工作分工进行审批,从批准立案时间开始计算复查复核期限。
  (十三)在案件立案之日将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受理通知书、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
  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逾期不提供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依据的,交由市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十四)被复查人或者复核人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后,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应当在提交当日将案件分派到相关部门(以下称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落实案件主要负责领导及具体办案人。
  (十五)承办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查或复核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主要审查该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是否准确,原处理或复查意见是否合法(含政策规定)、适当。审查应坚持以下标准: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事项的前因后果清楚,调查全面充分,证据材料确凿。
  2.依据正确。处理或复查意见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适用要正确。
  3.处理恰当。处理或复查意见要考虑到信访事项的特定情节或特殊情况,实事求是、宽严适度。
  (十六)承办单位享有与处理机关相同的信访调查权。
  (十七)承办单位可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举行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依法向社会公示。
  四、办结审核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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