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工作部门办理交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黑市政字〔2008〕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市直工作部门办理交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切实做好本地、本部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市直工作部门办理交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工作规则(试行)
为了规范市级交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参照《黑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黑政信复发﹝2008﹞1号)的规定,结合市直信访工作实际,对市直工作部门办理交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制定规则如下:
一、工作任务和职责
(一)办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案件是市政府对市直工作部门交办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市直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根据市直工作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向市直工作部门交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三)市直工作部门负责对交办事项的程序和实体进行审查,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写出审核报告。
(四)承办交办事项的市直工作部门领导要亲自负责,落实到具体职能科室,确定专人认真办理。
(五)交办事项不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及时向交办机关反馈,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
(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的事项由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指定牵头部门办理,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办理。
(七)与交办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二、工作方式和内容
(八)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以下发《信访复查复核案件交办函》的方式进行交办。
(九)交办内容,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诉求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及相关材料。
(十)市直工作部门采取以下方式办理所承办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1.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审查处理或复查事项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2.必要时开展信访调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信访人、办理机关、复查机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