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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黑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黑市政字〔2008〕65号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处理,根据《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复查复核应当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办理信访事项以最低层级有权处理机关为起点,坚持高效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信访事项书面复查复核的原则;坚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责任制并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承担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也要相应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具体承担本部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及市政府交办的信访复查复核工作。
  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本级政府信访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向市政府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
  (二)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三)向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交办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对办理结果进行审核;
  (四)办理维持、撤销、变更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书面答复事宜;
  (五)向信访人和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送达市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意见书;
  (六)监督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依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意见;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 提出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的信访人为申请人,其请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
  (二)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有具体的复查或复核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的;
  (四)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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