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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和黑河市信访复查复核事项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信访人应亲自参加听证;特殊情况下,经听证主持人批准,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或与其代理人同时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信访事项应按《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听证,信访人代表和委托代理人总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并回答听证人员的提问;
  (四)对自己的权益主张负责举证;
  (五)信访人及其代理人应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六)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三条 被复查复核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与听证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工作人员回避;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新证据进行质证;
  (三)对作出的信访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涉及的事实、法律、法规、政策等进行解释;
  (四)按时参加听证会;
  (五)如实陈述事实,回答提问;
  (六)如实提供证据材料;
  (七)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听证纪律:
  (一)参加听证的人员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二)参加听证的人员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
  (三)参加听证的人员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不得随意退场;
  (四)参加听证的人员发言时不得使用人身攻击、侮辱性及其他不文明语言;
  (五)会场内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信访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和其他应当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是否到齐,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公布听证事由及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听证参加人的姓名、职务、身份等情况,告知信访人、被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并询问信访人、被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信访人、被信访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听证开始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听证后知道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最后陈述前提出。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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