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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和黑河市信访复查复核事项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四)省属、部属企业办理的信访事项,应按信访事项处理的性质以及处理权限,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信访复查复核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受理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
  (一)接收登记:收到信访人递交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书,按规定内容核准登记。
  (二)形式审查: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是否符合复查或复核条件、申请期限及事实依据进行审查。
  (三)初审答复: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答复信访人,但信访人所留联系方式不清或失效的除外。对事实不清的,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第十六条 信访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或复核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审批受理当日通知原处理或复查机关,原处理或复查机关接到通知,应当在5日内将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十七条 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复查或复核申请后,根据信访事项具体内容,履行审批程序,向有关工作部门交办。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指定专人负责,依法、按政策认真审查,可以听取原办理机关汇报;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单位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可以召开听证会,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二)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标准进行认定,作出复查或复核意见,提交报告。
  (三)复查或复核意见的报告应当载明:
  1.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的信访事项及具体请求;
  2.原处理或复查意见;
  3.维持、撤销、变更处理或复查意见的复查或复核意见;
  4.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依据。
  报告由经办人签字,部门领导审核签批后,以本部门文件形式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交办机关。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可以召开会议,可以要求原处理或复查机关列席,接受询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列席。对重要的信访事项可以组织实地核查;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对处理或复查意见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或复核意见:
  (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决定维持。
  (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决定撤销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可以责令有关机关重新办理: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依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政策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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