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8〕16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我省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抗震救灾援建资金)的管理,规范抗震救灾援建资金的筹集、分配、审批和使用,帮助地震灾区群众解决基本生产生活困难、做好恢复重建工作,根据中央对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抗震救灾援建资金,是指我省各级政府筹集用于支援四川等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的资金,其主要来源包括:
(一)上级补助;
(二)本级财政安排;
(三)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募集的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四)抗震救灾援建资金专户存储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抗震救灾援建的资金。
第二条 抗震救灾援建资金的筹集。
(一)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及各部委支持,尽可能使国家有关部委的抗震救灾援建资金与本级相关资金有效结合。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压缩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08〕115号)要求,厉行节约,压缩行政事业经费,专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
(三)各级财政应通过预算内外筹集抗震救灾援建资金。
(四)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积极开展募捐活动,筹集抗震救灾援建资金。
第三条 抗震救灾援建资金的支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