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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直改组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直改组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
(黑市政字〔2008〕63号)


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根据改革精神,我市对国有企业普遍进行了改组改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原国有企业负担较重、资产有限,改组改制过程中,很多企业对已剥离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无法做出妥善安排。目前,这部分群体由于缺乏基本医疗保障,给家庭生活带来了一定困难。为解决这些问题,按照构建和谐社会、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总体要求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解决改组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医疗保险待遇要与缴费水平相联系;
  (二)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原则,根据退休人员承受能力,确定相应参险办法;
  (三)坚持多方筹资原则,以个人缴费为前提,财政和经办机构予以适当补助。
  二、适用范围
  (一)企业界定。主要解决市直已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问题,改组改制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人员界定。列入解决范围的人员为企业改组改制前已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改组改制后已与企业分离的退休(职)人员。
  三、参险办法
  根据退休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三种参险办法:
  (一)年个人缴费350元,财政补助700元。退休人员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享受门诊及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二)年个人缴费250元,财政补助600元。退休人员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三)年个人缴费150元,财政补助500元。退休人员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享受六种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四)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用自行负担。
  四、就医管理
  改组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险后,其医疗保险待遇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就医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参保退休人员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就医。需要转往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院)证明,并经市地方社保局批准后,方可转诊(院)治疗,无转诊(院)审批手续的,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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