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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通知


  一是认真作好专项工作报告。对列入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的政府工作事项,政府每年确定的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等重大事项,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自觉接受监督、争取支持。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是坚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坚决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要把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作为检验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标准。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大局的重大决议和决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切实抓好任务分解,加强督促和检查,及时报告执行情况,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落实。

  三是全力配合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及时了解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事先开展相关自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对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要认真进行研究,按时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向常委会报告。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向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

  四是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回答询问和质询。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作为年度重要工作来安排和部署,及时、认真地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着落”,真正让人大代表满意。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责任部门要按规定指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认真回答质询,对人大常委会决定交由政府答复的质询案,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答复,切实改进。

  五是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和《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保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按时、按要求向人大常委会备案,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查意见要认真执行。

  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实施办法》不仅是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同时也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更高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以贯彻实施《监督法》《实施办法》为契机,把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专门机关监督和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认真贯彻省委提出的“解放思想求先行、以人为本求先行、好字当头求先行、持续运作求先行”的要求,不断完善行政程序,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为人民服务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两个先行区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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