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鼓励上市公司兼并、收购市区企业,在办理兼并、收购企业的土地、资产、房产权证过户时,享受本意见第三条同等优惠政策。
七、对企业因整体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要对原资产进行调帐处理的,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等文件执行。
八、企业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经市财税部门核准后可以摊入当年经营成本。
九、企业通过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在丽水市区的(包括莲都区所属企业),市政府给予其法定代表人奖励60万元;通过辅导期验收并将申报材料上报到证监会的,给予其法定代表人奖励40万元;上市成功的(包括境内外上市和买“壳”上市),给予其法定代表人奖励200万元;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给予其法定代表人奖励1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后,市政府根据企业上市融资额和招商引资的有关奖励办法,对上市工作责任部门给予一定奖励。
十、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及上市后,如遇上述条款以外的特殊问题,由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专题研究解决。
十一、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向市上市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送有关部门兑现。其他文件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十二、本意见适用于市直企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丽政发〔2005〕9号文件同时废止。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鼓励企业上市有关免费及优惠收费项目表
丽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日
附件:
鼓励企业上市有关免费及优惠收费项目表
部门名称
| 一、免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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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 土地权属调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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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 房产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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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优惠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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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 1.土地测量费:1万元以内按实收;1万元以上部分减半收取
2.土地过户手续费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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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 1.房产交易管理费减半收取
2.地形地图测绘费按低限的3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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