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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五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

  (一)购销合同

  1. 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3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 商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 其他类型企业:按采购金额或销售收入的2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第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下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附件1),并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印花税征收方式变更(增加)为核定征收。

  第七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10日前计算、缴纳印花税。税额较小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可将纳税期限延长至一个季度或半年。

  第八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对已按其他有关规定缴纳(代征)的印花税款,应主动出示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从当期同类应税凭证应缴印花税款中抵扣,当期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下期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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