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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双鸭山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双地税发〔2008〕7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合同类应税凭证征收和缴纳行为,简化纳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8〕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时,应按实际发生额计算贴花。并应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确保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登记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情况。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合同类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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